林慶雲

林慶雲(1919-1991),臺灣高雄人。 依(39)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陳玉震、陳正雄、楊明亮、黃鑽遂、曾明乾、韋建仁、李水清、黃山水共同組織愛國青年會,為共匪之細胞組織,設總部於臺北市李水清家內,由林慶雲為首領,而自任組織部長,並設支部於臺南,以陳玉震為支部長,陸續吸收會員為共匪之黨徒,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動為宣傳共產之掩護,陰謀於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際,採取本省二二八暴動方法赤化臺灣。1948年11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28條、第101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3年11月27日刑期屆滿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慶雲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明乾等之供述為據,為渠等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