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燦

李培燦(192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延平區大有里里長,其經傅再發(即傅世明)吸收寫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後,受傅君領導,又與傅君共同在臺北市第一劇場太平國校及通化街一代散發「烽火」反動傳單一次,之後經傅君交予林慶雲領導教育,每十日左右與林君會晤一次,接閱《社會發展史》、《社會與婦女》、《國家與革命》及《展望》等匪幫書刊。1953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8年11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國防部前保密局之供述及另案被告傅再發案內叛徒活頁名冊及名單一紙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堅決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其有參加組織、接閱匪幫書刊、散發傳單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延平區大有里里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