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坤如

周坤如(1926-),江蘇六合人。 第一案:依(38)安潔字第03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高雄中學教員,其擅將教育部頒訂國文教本廢棄,而以陳寵章、婁致端等選印之匪黨言論如《面對著新的現實》、《和戰是非論》、《監獄》、《夜語》、《魔》等分發與學生作補充教材,利用授課機會向學生演講歪曲事實,詆毀政府而有利於匪徒之宣傳。1949年8月17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又重新建立叛亂組織,互相研討匪黨理論,並有張敏生、王成家等抄寫反動資料,交其修改後互相傳遞學習,並以消極手段反抗軍監管教措施,擾亂監房秩序,如舉行偽國慶日、唱匪歌、控制監房其他人犯使一致不吃飯、不散步,於教育小組抗不發言、故意多留飯食藥品棄入糞桶以作匪經濟鬥爭等行為。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4年8月29日交付感化。1967年8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將共黨言論「面對著新的現實」等分發與學生作補充教材及向學生演講詆毀政府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在軍監服刑時,發表左傾言論之行為,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39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