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奎壁
- 邱奎壁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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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奎壁(1924-),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78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前臺南女子商業學校教員,解職失業後與陳金木交往,陳金木以介薦職業,並交付匪黨宣傳文告一紙,囑其覽閱後向關心政治人士宣傳,其閱覽後即照抄原文告交予黃望塵覽閱。1949年10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執行期間,抄寫反動資料。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59年10月17日刑期結束。1959年10月18日交付感化。1962年11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演說惟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獲案之抄文為據。惟其受囑交付匪宣傳文件及向關心政治人士宣傳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抄寫反動資料,思想仍屬傾匪,而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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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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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