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守備區41年法信字第001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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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奕水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馬祖守備區41年法信字第00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馬祖守備區
  • 相關當事人: 陳奕水、陳金炎、陳兆發、陳奕福、王炎官、陳兆佃、郭依排、陳亨良、陳歞龍、林光潭、李愛英
  • 產製日期: 4108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馬祖守備區
    • 裁判書字號:(41)法信字第00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奕水、陳金炎、陳兆發、陳奕福「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各減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郭依排、陳亨良「共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各減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林光潭「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王炎官、陳兆佃、陳歞龍、李愛英均無罪。陳奕水、陳金炎、陳兆發、陳奕福、郭依排、陳亨良等之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3款、第9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6條、第57條第7款、第5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