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炎

陳金炎(1926-),福建連江人。 依(41)法信字第0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曾藉「北竿來南竿經商」之名義,申請出口到南竿後,於返回北竿途中,將船偷使匪區黃岐2次,應匪區工作組長吳義之囑,陳述我方北竿駐防兵力,及軍事設防情形。1952年6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馬祖守備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予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6月9日刑期結束,6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法信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