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水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陳奕水(1914-1996),福建連江人。 依(41)法信字第0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陳兆發共赴匪區黃歧兩次以上,將我方駐防部隊多少、海邊如何設置地雷鐵絲網、並將我軍艦時常往來情形,洩漏與匪方黃歧工作人員吳義等情。1952年6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馬祖守備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予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6月9日刑期結束,6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法信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