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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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福(1920-1992),福建連江人。 依(41)法信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藉由經商名義,申請出口到南竿後,於返回北竿途中,將船偷駛匪區黃歧,並向匪工作組長陳述北竿駐防兵力及軍事設防情形。1952年6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馬祖守備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減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6月9日刑期結束,6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被告自白,並無其他有力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法信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