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依排

郭依排(1928-),福建連江人。 依(41)法信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陳亨良、陳顯龍等,藉來南竿經商之名義申請出口,裝運蟹一千多斤由北竿直駛匪區黃歧,換購木材、毛豬雜貨。其上岸後曾與匪工作員老林談話,將我方北竿駐防部隊多少,海邊如何設置地雷、鐵絲網,以及軍艦來往情形洩露與匪工作員老林。1952年6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馬祖守備區遵照陸軍總部代電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共同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予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6月9日刑期結束,6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與叛徒匪工作員「老林」,僅依其之自白,據以論科。惟原判決對「老林」者是否確有其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法信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