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高鈺鐺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高鈺鐺、周永富、歐陽文、林登茂、張申甫、蔡炳紅、黃嘉祥
  • 產製日期: 3909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15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高鈺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周永富、歐陽文、林登茂「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7年。張申甫「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蔡炳紅、黃嘉祥「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73條、第66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