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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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蔡寄天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寄天、陳克鳴、陳定中、馬雯鵑、楊克村、張世藩、李振芳、林青、林崑西、鍾隆津
  • 產製日期: 39111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363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寄天「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陳克鳴、陳定中「共同包庇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馬雯鵑「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楊克村、張世藩、李振芳「明知匪諜而縱容之者」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林青「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林崑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年。鍾隆津無罪。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0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14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18條、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