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雯鵑
- 馬雯鵑 女 1935年出生 江蘇 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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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雯鵑(1935-),江蘇吳縣人。
依(39)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年齡未滿18歲,未正式加入匪幫,實已參加組織,為蔡孝乾抄寫匪黨文件,送達書信等工作。1950年4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於2005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另案被告洪幼樵、蔡孝乾等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堅持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事,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該組織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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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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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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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