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雯鵑

馬雯鵑(1935-),江蘇吳縣人。 依(39)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年齡未滿18歲,未正式加入匪幫,實已參加組織,為蔡孝乾抄寫匪黨文件,送達書信等工作。1950年4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於2005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另案被告洪幼樵、蔡孝乾等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堅持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事,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該組織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