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案件名稱: 顏錦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顏錦華、蕭坤裕、孫裕光、吳坤煌、劉明、王白淵
  • 產製日期: 3908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36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顏錦華「為叛徒征募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蕭坤裕「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劉明「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孫裕光、吳坤煌「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王白淵「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5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