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顏錦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顏錦華、蕭坤裕、孫裕光、吳坤煌、劉明、王白淵
- 產製日期: 3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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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36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顏錦華「為叛徒征募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蕭坤裕「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劉明「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孫裕光、吳坤煌「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王白淵「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5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