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32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吳靜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32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吳靜淵、楊啟文、孫鳴、王振邦、陳文達、方劍峰、敖志勇、張美華、黃磊、曲文軒、楊麟官、吳誠毅、向名正、鄭可址、金人鏡、朱孟常
- 產製日期: 3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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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32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靜淵「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年,其餘部分無罪。楊啟文「連續行使偽造關於能力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朱孟常、向名正、金人鏡、鄭可址、吳誠毅、楊麟官、曲文軒、黃磊、張美華、敖志勇、方劍峰、陳文達、王振邦、孫鳴均無罪。鈐記1顆、簽戳4顆均沒收。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56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