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055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健夫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055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健夫、劉卓元、王文欽、曾鏡生、薛鴻復、謝安舟、任光德、林毅
- 產製日期: 3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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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055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健夫「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劉卓元「幫助以文字演說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3年6月。王文欽「冒用陸軍制服徽章」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部份無罪。曾鏡生、薛鴻復、謝安舟、任光德、林毅均無罪。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0條、第66條前段;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第10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