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鴻復

本案為005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薛鴻復(1925-),河南孟縣人。005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