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夫

陳健夫(1921-),福建晉江人。

依(43)審聲字第129號裁定,案發時為文山中學教員,其在福建泉州培元中學任教時,介紹學生閱讀匪幫書刊《新華日報》、《觀察》及《四大家族》,來臺後曾在日記稱「只有經過這次的大流血,中國這古老的國家才有澈底改造的希望,十多年的國民黨所表現的政績實在太腐敗不堪,中共會有些新的作風、新的辦法」等情。1953年11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聲請駁回。1954年11月18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所涉奸嫌一案,因其對於反共抗俄國策有明確認識,認無交付感化之必要,而予裁定駁回。就其裁定駁回前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於軍事看守所而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其符合本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文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129號
    •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