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良謀

  • 陳良謀 1929年出生 福建 晉江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良謀(1929-2001),男,福建晉江人,出身清苦農家。因共諜罪嫌被捕時24歲。泉州培元中學畢業後,在菲律賓華僑義父的資助下,於1948年隻身來臺,考入臺大歷史系。1952年畢業,入鳳山軍校服預官役1年,1953年3月加入國民黨。據其筆錄自白書所言:高三受中國文學史教師陳健夫影響,閱讀左翼書刊,思想左傾。在臺大時與同學王邦拐、林文達、于凱等往來,曾參加四六學運。同學呂士朋稱其「為人性直,喜開玩笑,為一有趣人物」。1953年9月分發到高雄鳳山初中任國文教員。時僅兩月,11月即被以「匪嫌」罪名下獄。 涉案緣由,來自同宿舍的教員葉大東之舉報。葉稱陳將反共歌曲改編為「反動歌曲」,例如將祝壽歌曲〈領袖頌〉中的「領袖,領袖,偉大的領袖」,領袖都改為「雞巴」;將〈救國團〉團歌首句改為「時代在討厭我們,我們更討厭時代」;又於蔣介石生日前一天,在辦公室書寫標語兩張:「祝獸」和「獨裁者的生日」。葉向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告發,該站乃於11月1日會同高雄縣刑警隊將陳逮捕。 調查局對陳施以疲勞偵訊,意圖將案情拉高為組織活動層次。陳被迫供出陳健夫(時為文山中學教員)和呂士朋(時任臺大歷史系助教),兩人皆為此羈押1年;惟因罪證不足,前者駁回感化,後者自新保釋,但呂1955年又受王東山案牽連再度入獄。陳良謀雖以「二條一」起訴,軍法處仍對調查局提供的自白筆錄部分內容不予採信,1954年10月依《懲治叛亂條例》為匪宣傳罪將其判刑10年(判決書:(43)審三字94號)。然刑期屆滿,因覓無足夠保人,又送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直到1965年5月才出獄,計坐牢11年6個月之久。 出獄後因工作不穩定,1984年赴菲律賓獲准;但在菲國謀生不易,乃返福建故鄉定居終老。1999年中國配偶孫振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第三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另,葉大東本為調查局線民,因故被開除,以檢舉陳和王子策(鳳中另一教員)有功申請核獎,1955年由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依〈黨員檢舉匪諜獎勵辦法〉核發獎金200元(時為臺中宜寧中學教員)。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立鳳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4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年6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