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策

王子策(1927-),四川遂寧人。 依(43)審三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四川省重慶市沙坪鎮中央工業專科學校就讀之際,經同學周桂楨介紹加入匪幫四川學聯會中工分會組織,從事學運工作。畢業後來臺,受周桂楨指示在臺建立人事關係。又在鳳山中學籌備慶祝總統華誕剪貼照片書寫總統萬歲時,乘機惡言詆毀。1953年1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1月2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鳳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2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