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雨霆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雨霆、詹志清、陳潘得、陳金柱
  • 產製日期: 3910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52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雨霆「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詹志清「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陳潘得、陳金柱均予懲訓,另以命令行之。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9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