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清

詹志清(1929-1990),臺灣基隆人。 依(39)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第三營第八連第三排第八班學生,其受葉傳樺介紹,加入匪黨臺工委會外圍組織之讀書會,後改為臺灣民主同盟小組員。1950年6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就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目的及該組織之性質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第三營第八連第三排第八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2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