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嘉鴻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嘉鴻、陳維芳、劉福壬、李榮窗、林秀文、林建昌、吳金鐘、溫阿德
- 產製日期: 4103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95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嘉鴻、陳維芳、劉福壬、李榮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秀文、林建昌、吳金鐘、溫阿德「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