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文

林秀文(1926-1979),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建公司三灣倉庫管理員,其受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三灣支部書記林嘉鴻介紹加入組織,並閱讀匪《新民主主義》、《進化論》及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與吸收匪黨黨員辦法等刊物。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嘉鴻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三灣倉庫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