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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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窓(1902-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廖天珠介紹加入匪黨組織,與林嘉鴻、陳維芳共任三灣支部部員,接受廖天珠領導,參與支部會議並負宣傳責任。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在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供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嘉鴻互供相符,據以論罪。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省工委會三灣支部」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明,又無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難認已達著手階段,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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