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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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維芳(1924-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灣鄉農會會計,其經孫阿泉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又吸收吳金鐘、溫阿德加入,閱讀《新民主主義》及匪印刷品等反動書藉。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6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嘉鴻、劉福壬等3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嘉鴻、劉福壬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等所參加之臺灣省工委會三灣支部之組織屬性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且其等閱讀匪新民主主義進化論及匪印刷品等反動書籍,或宣傳共產制度等情,亦未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三灣鄉農會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