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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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福壬(1919-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灣鄉農會總務股長,其經孫阿泉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先與林嘉鴻、陳維芳為一小組,後被編與黃元雙、黃元盛為一小組,受孫阿泉領導,閱讀匪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辦法,並在農會宣傳共產制度。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6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維芳、林嘉鴻等三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維芳、林嘉鴻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等所參加之臺灣省工委會三灣支部,其組織屬性、目的不明,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其等閱讀匪新民主主義進化論及匪印刷品等反動書籍,或宣傳共產制度等情,亦未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三灣鄉農會總務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