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鐘

吳金鐘(1928-200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陳維芳吸收加入匪幫組織。1951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9月提出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保安處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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