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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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昌(1920-199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9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嘉鴻介紹加入匪幫組織等情。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嘉鴻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所參加之臺灣省工委會三灣支部之組織屬性與目的均不明,且審判中其矢口否認參加匪黨組織,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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