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61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里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61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里光、林祥熹、黃梅、歐陽宮斗、倪永廷、杜楓
  • 產製日期: 4108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61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里光、林祥熹、黃梅、歐陽宮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倪永廷「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
    • 法條: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