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清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32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清良、賴鳳朝、李詩澤、徐文贊、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
  • 產製日期: 4112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32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清良、賴鳳朝、李詩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徐文贊「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凃朝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簡萬坤、黃漢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繳案收發報機2套(共四部及附件,詳保安處偵查卷200頁)、收音機1架、硫酸水玻璃化學毒藥8700餘克、匪黨文件書刊數十件(詳保安處偵查卷201頁)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