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35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邵毓秀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35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邵毓秀、雷大効、劉景祥、洪子瑜、楊鴻松、施嘉鏐、何銘彬、孫卓卿、陳乃東、潘鋕甲、莊永基
- 產製日期: 4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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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135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邵毓秀、雷大効「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劉景祥「共同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份無罪。洪子瑜、孫卓卿、陳乃東、潘鋕甲、莊永基、楊鴻松、施嘉鏐、何銘彬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00條第2項、第218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