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5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呂國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5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呂國昭、呂敏遜、劉興城、呂國珍、張素雲、張連添、張苕璧、呂真真
  • 產製日期: 4404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5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呂國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呂敏遜「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劉興城「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呂國珍「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張素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張連添、張苕璧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呂真真無罪。呂國昭、劉興城、呂國珍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收。手槍1支子彈7粒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4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1項、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