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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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國珍(1908-1998),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5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呂國昭堂兄,獲知呂國昭為匪徒,猶供其生活費,之後以勸令自首未果,即與呂國昭斷絕來往。1954年4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4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呂國昭供給金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國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呂國昭為叛徒,且其接濟堂兄弟呂國昭生活費用一百元之行為,主觀上尚難認有為叛徒供給金錢之犯意,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