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連添

張連添(1931-1988),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張連添曾於竹子坑接受施部生反動教育。1954年3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2月10日交付感化。1958年11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張連添因接受施匪部生之反動教育,認其思想不純正而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10月,交付感訓2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