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張素雲 (張素雲)

賴張素雲(1929-),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話務生,其在潭子鄉軍功寮與呂國昭會晤時,明知呂君因匪諜案逃亡,連續應約會面,未向治安機關檢舉。1954年3月3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3月27日奉准保釋交付管教。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與同案被告呂國昭在前刑警總隊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明知呂國昭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話務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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