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7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書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7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書勳、吳和銘、李在安、李聰禮、劉明標、黃坤皇、黃世元
  • 產製日期: 4210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7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書勳、吳和銘、李聰禮「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李在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劉明標、黃坤皇「參加叛亂之組織」各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黃世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