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4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清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4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清圳、陳福地、簡木火、張木川、王清墩、王天財、賴越山、許志欣
- 產製日期: 4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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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4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清圳「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陳福地、簡木火「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張木川、王清墩、王天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賴越山、許志欣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另定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但書、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