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木火
- 簡木火 男 1929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木火(1929-1999),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戶籍員,其參加匪幫。1952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奉國防部令刑後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0月23日刑期結束。10月24日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三總隊。1963年9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0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