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越山

賴越山(1926-1985),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因自彰化原籍至臺北就學,寄住陳福地處,因好奇向陳福地借閱《新民主主義》一書,之後用報紙包交許志欣請其轉送還陳福地。1952年11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53年8月7日交付感化。1957年2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向同案被告陳福地借閱《新民主主義》一書,思想已受毒害,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