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欣

  • 許志欣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彰化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志欣(1925-1992),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於就學時期曾參加包圍警察等事件,又曾協助賴越山轉還向陳福地借閱之書籍《新民主主義》。1952年11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7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託交付《新民主主義》一書,認應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