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木川

張木川(192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戶籍員,其曾聽王清圳講解匪幫言論,並曾拒絕王清圳吸收為匪徒,但於王清圳被捕以前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10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陳福地與王清圳參加朱毛匪幫,其與張木川、王天財等3人明知王清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證據僅有其等在保密局之自白,其等並均於審理中否認,此外並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0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