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圳

王清圳(1927-),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主計員,其涉嫌參加匪幫,並向鄰友張木川、王清墩、王天財講解匪幫言論,企圖吸收為匪徒被拒絕。1952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0月23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與陳福地參加朱毛匪幫,以及王清墩、張木川、王天財等3人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證據資料僅有其等在保密局之自白,其等並均於審理中否認,此外並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主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