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4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莊水清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4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莊水清、方振淵、林兆鑅、陳雙興、陳德祥
  • 產製日期: 4312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4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莊水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方振淵、林兆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並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雙興、陳德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魯迅文集1冊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