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2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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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謝孟存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2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孟存、陳實、江石蓀、黎達、陳定昌、鄭新忠
  • 產製日期: 4408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復字第002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孟存、陳實、黎達、陳定昌、鄭新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江石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征兵處理而為不實之呈報」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款、第1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