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1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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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謝孟存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1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孟存、陳實、江石蓀、黎達、陳定昌、鄭新忠
  • 產製日期: 4403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復字第001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孟存、陳實「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江石蓀「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及齡役男意圖避免征集而為虛偽之證明」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黎達、陳定昌、鄭新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款、第4條、第1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