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年警審特字第0042號/53年警審特字第000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洪天時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年警審特字第0042號/53年警審特字第000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洪天時、陳茂榕、劉世龍、張萬樹、林順天、劉天順、張進川、林文吉
  • 產製日期: 5306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2)警審特字第0042號/(53)警審特字第000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洪天時「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3年。陳茂榕、張萬樹、林順天、劉天順、張進川各交付感化3年。林順天、張進川公共危險部分公訴不受理,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第177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3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