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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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天時 1915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天時(1915-1987),臺灣屏東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先後數次受柯水湖、林文吉、劉世龍等散散布臺灣獨立思想。1963年7月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7月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者柯水湖之供述為據。惟其對柯水湖、林文吉等人散佈臺灣獨立思想,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2號、(53)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