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龍
- 劉世龍 男 1933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世龍(1933-),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合作社職員。其曾聽洪天時散佈臺灣獨立思想,但於洪君被捕以前未告密檢舉。1963年6月18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7年12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所載,洪天時曾對其散播臺獨思想,難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知洪天時為匪諜,顯示證據應屬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合作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覆普涼字第0114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罪刑撤銷。、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