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榕

陳茂榕(1933-),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農會職員,其不滿政府、思想偏激,涉嫌參與洪天時所組織之「臺灣獨立黨」等情。1963年6月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4年12月14日交付感化。1965年5月14日至8月8日因病暫緩執行,10月18日保外就醫。1968年6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所認其等3人於1959年間不滿政府、思想偏激,僅有其等自白,無其他佐證,且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2號、(53)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陳茂榕、林順天、劉天順、張萬樹、張進川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4判處交付感化3年,期間保外就醫,1968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