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吉

林文吉(1921-),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明台保險公司業務員,其曾聽洪天時散佈臺灣獨立思想,未告密檢舉。1963年10月1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5年3月31日刑期結束,4月1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受同案被告洪天時宣揚臺灣獨立思想,但不能證明其明知洪天時為匪諜身分,且其於審判中曾否認洪天時向其宣傳臺灣獨立思想,惟原判決對此部份未詳予查證,難認其明知洪天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明台保險公司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覆普涼字第0114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罪刑撤銷。、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